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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踪35年 警方以“过追诉期”拒立案 疑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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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象新闻
时间: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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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踪35年 警方以“过追诉期”拒立案 疑问待解
河北邯郸肥乡的郭会增向大象新闻反映,1990年,其姐姐郭桂芳在单位值班时失踪,三年后,距离其家不远处的枯井中发现一具尸骸,郭桂芳的家属称尸骸的特征与郭桂芳吻合,多名目击证人也根据现场实物认定枯井尸骸为女性,而当地警方先是称该尸骨与郭桂芳无关,时隔多年后又答复称该尸骨是男性。
郭会增
10月28日,大象新闻推出报道《两代人35年接力苦寻失踪亲人 疑云未散却“被”息诉罢访》,引发广泛关注。针对网友普遍关注的问题,10月29日,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大象新闻采访,就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给出专业法律解读。
郭桂芳
尸体争议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勘验笔录等档案资料
对于枯井尸骸争议,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主体,对其发现的尸骸有法定的勘验、检验和鉴定义务。其出具的《现场勘查登记表》及后续答复属于重要的证据材料。当该证据与多名目击证人,包括报案人的证言、家属辨认意见以及失踪者特征(如卷发、丝袜、小儿麻痹症导致的腿骨异常)存在根本性矛盾(即“男尸”与“女尸”之分)时,该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相关部门有责任对矛盾信息进行核查。
“可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原始的尸骸照片、法医鉴定报告、物证记录等。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尸骨尚在,可委托更高层级或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尸骨的性别、年龄、身高等关键信息进行重新鉴定。还可以核查1993年现场勘查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周兆成说。
郭桂芳姊妹四人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陈焕律师表示,尸骸鉴定信息直接关系到郭桂芳失踪案真相及家属的知情权,属于“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尸骸的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人执业证书、鉴定结论为“无名男尸”的认定依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同时认为,失踪人员的家属郭会增既然已经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当地公安机关有义务向家属提供有关勘验笔录、照片等档案资料。
肥乡区公安局答复书
“如果相关单位拒绝回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建议同步申请检察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介入。”陈焕说。
“过追诉期”拒绝立案?
律师:家属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拒立案理由欠妥
采访中,郭会增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其姐姐郭桂芳在单位肥乡县农牧局(现肥乡区农业农村局)值夜班失踪后,“第二天我的父母一起到肥乡县(现改区)公安局报案。随后,在多家媒体刊播了寻人启事,单位也派人与我家人全国多地寻找。”
但是,当地相关部门否认接报记录,并以“超过追诉期”为由拒绝立案。
该理由在此事件中是否合理?这种情况下家属该如何推动警方立案侦查?
郭会增
周兆成律师表示,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从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案件立案侦查,或者报案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周兆成律师称,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该事件中,郭家坚称在郭桂芳失踪后即报案,并提供了当年刊登寻人启事等间接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家属在追诉期内确实提出了控告,且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此案的追诉时效就不受二十年的限制,当地相关部门以‘超过追诉期’为由拒绝立案的理由就可能不成立。
当年刊登的寻人启事
陈焕律师表示,郭桂芳的家属若能提供报案记录(如接警回执、接待警员特征、知情亲友证言、当年提及报案的旁证等),则警方“过追诉期”理由是不成立的。“家属可以向检察机关同步提起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如果有新证据,比如骸骨鉴定矛盾、伪造签名等线索,构成‘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要求重启调查。”
张少春律师则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双方就是否立案存在分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取有关档案资料,如果公民报案,警方会依法书面笔录留档备查。
郭会增在信访局等待反映问题
寻找真相之路怎么走?
律师:可要求重启调查
周兆成律师提出,家属可以向邯郸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或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要求对郭桂芳失踪案依法立案侦查,并核查当年不予立案及否认报案记录的原因。 “将2019年以来找到的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进行系统整理,作为新证据正式提交给公安机关,证明枯井尸骸极有可能为女性,且特征与郭桂芳高度吻合,从而强烈质疑当年‘无名男尸’的结论,要求重启调查。”
伪造签名的送达回证
伪造签名的文书
针对有关部门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举报。
周兆成律师建议,除了推动刑事立案,郭会增还应多管齐下,第一,坚决要求撤销虚假的“息诉罢访”文书:这是恢复其合法信访权利的前提。第二, 若郭桂芳确系是在工作场所(农牧局)值夜班期间失踪,其家属可以依法向肥乡区农业农村局(原农牧局)主张工伤赔偿。即使时间久远,仍可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信访干部伪造文书受党内警告处分
陈焕律师则建议郭会增继续推动案件材料、鉴定信息等信息的公开,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撑。同时依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对郭桂芳失踪案立案侦查,并对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10月28日,大象新闻以《两代人35年接力苦寻失踪亲人,疑云未散却“被”息讼罢访》为题,报道了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郭会增寻找失踪姐姐35年的遭遇,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当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象新闻记者于当天再赴河北肥乡,梳理出该事件中的诸多疑点。
郭会增
新闻回顾:文书造假牵出35年失踪案
郭会增的姐姐郭桂芳于1990年6月16日晚失踪,郭家人苦寻两年多无果。
1993年5月9日,在肥乡区(原肥乡县)民有渠附近一眼枯井内发掘出一具尸骸。
当天中午,郭会增的母亲及小妹到现场查看,发现骸骨体貌与衣着特征与失踪的郭桂芳高度吻合。回家通知家属收尸再返回现场时,尸骸已被拉走。家属向当地警方反映,被告知尸体与之无关。
郭家两代人为寻求郭桂芳下落奔波30多年,媒体也曾对郭家遭遇多次报道,但至今仍悬而未决。
郭桂芳
2020年至2022年间,郭会增发现,肥乡区有人在多份文书中仿冒郭会增的签名与指印,伪造出其同意“息诉罢访”的“既定事实”。
该事件经大象新闻披露后,仍有诸多疑点待解。
10月28日下午,由肥乡区委宣传部牵头,该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采访。
肥乡区信访局
一问:当地警方为什么一直不予立案?
邯郸市肥乡区农业农村局于10月29日向大象新闻出具情况说明称,公安部门无证据证明其被侵害,不具备立案条件。
肥乡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董队长表示,失踪案一般情况不予立案,须符合失踪人员有被侵害痕迹等必要条件。针对郭桂芳不予立案的原因,还有一点是查不到其家属的报案记录。
肥乡区公安局答复书
1993年枯井尸骸案发后,当时对尸骸是如何处置的?
董队长表示,他是1996年到肥乡公安局工作,对之前的案子并不清楚。而当年办案并不像现在这样严谨,“如果按当时的规定,无名尸体可以就地掩埋。”尸骸的去向他也搞不清楚。因为年代过久,当年经历此事的公安人员或离退或已亡故,“法医也去世了。”
郭会增则称,姐姐郭桂芳失踪后,以及发现枯井尸骸后,父母均在第一时间报案,“早在1990年姐姐失踪不久,秦皇岛警方就曾给我们家发过帮助寻人的协查通知。远在千里之外的秦皇岛公安都知道我家的事儿,近在咫尺的肥乡公安局怎么好意思说我们没报案?!”
枯井所在地
当地相关部门还表示,地方在2012年前未收到郭家反映郭桂芳失踪的信访件。
对此,郭会增拿出了一打2009年其父亲邮往北京的快件单据,并出示了几张邮往北京西城区府右街二号的邮件详情单,“在我姐姐失踪后,我父亲就开始逐级信访。”
枯井所在地
二问:公安对尸骸性别的认定,为何与目击证人完全相左?
从2015年郭会增状告当地公安、要求公示枯井尸骸案现场勘察记录以来,当地警方一直坚称1993年3月9日发现的无名尸骸为男性,但又不说明尸骸去向。
此前采访中,多名目击证人向大象新闻记者陈述:2015年4月他们曾向其他媒体提供过证据,同年6月,媒体取证视频在网上传播。
目击证人之一
目击证人之一
目击证人兼报案人贺先生说,当年有民警两次找到家里,还拿了其他的尸骸照片,询问他是不是当时见到的尸骸。“我一看就不是,咱不能说瞎话,不是就说不是。”
目击证人吴先生则说,当年他是被民警“请”到局里的,“说我爱管闲事,我说我就是看见了丝袜、高跟鞋。”“不仅我说是女尸,在场群众都说是女尸。”
当年的寻人启事
上述董队长则表示,当地公安也曾调查过目击证人,但对方的回答是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他还说卷宗里存有案发现场的照片,但按照内部规定,这些记录不能公开。
网友提出疑问,若枯井为男尸,那么尸体是谁有何定论?当地公安有无排除刑事案件?
三问:郭桂芳案是否超过追诉期?
当地公安在2015年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曾表明不予立案的原因是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
据了解,2014年10月,原肥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曾抽取郭桂芳直系亲属血样,录入全国失踪人员库,目前信息仍在协查中。
郭会增说,如果尸骸已不知去向,这种做法无异于走形式的“面子活”。他说,关于姐姐的立案问题,他曾多次咨询律师,“按照刑法规定,被害人一方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期限的限制”。
郭会增在信访局等待反映问题
10月29日,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大象新闻采访,就此给出专业法律解读。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陈焕律师表示,郭桂芳的家属若能提供报案记录(如接警回执、接待警员特征、知情亲友证言、当年提及报案的旁证等),则警方“过追诉期”理由是不成立的。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郭家坚称在郭桂芳失踪后即报案,并提供了当年刊登寻人启事等间接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家属在追诉期内确实提出了控告,且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此案的追诉时效就不受二十年的限制,当地相关部门以‘超过追诉期’为由拒绝立案的理由就可能不成立。”
郭会增查看有关证据
四问:郭桂芳失踪当天是不是值夜班?
此前的9月19日,针对国内其他媒体报道的信访公文造假事件,肥乡区农业农村局在《关于郭会增舆情信息的情况说明》中,曾说明经对郭桂芳原单位原始材料,以及老同事的走访,认为“除极少数几个人记不清楚外,大部分同志确定,1990年前后,原肥乡县农业局没有安排过干部职工夜间到单位值班,更没有安排过女同志夜间到单位值班。得出的结论是‘郭桂芳在农牧局值班室失踪’这一说法无确切依据,难以成立。”
邯郸市委宣传部10月28日出具的书面说明提到,“经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郭桂芳在农牧局值班室失踪’无确切依据”。
对此,郭会增翻出了多份证据材料予以反驳,包括肥原乡县农牧局2012年、2014年开具的3份证明,皆显示有“1990年6月16日在农业局值夜班时失踪”字样,且加盖有公章。
原肥乡县农牧局出具郭桂芳值夜班时失踪证明
此外,还有郭桂芳原单位同事赵某、韩某、杨某等人在2014年手书的证明,证实郭桂芳失踪当晚,曾在单位见过郭桂芳,当问及郭桂芳在单位干啥,郭当时回答“值班”“单位安排我值夜班”“我和张局长值夜班”。
郭会增查看证据
五问:息讼罢访文件的签名与指印到底是谁在造假?
肥乡区农业农村局信访工作人员张增、宋少虎因冒用签名、指印伪造文书,分别受到了处分。
信访干部伪造文书受党内警告处分
信访干部伪造文书受处分
在大象新闻此前的采访中,宋少虎在与郭会增通电话时,言语支吾并未告知确切的伪造人。10月28日的采访中,当事人张增言辞闪躲,也未明确回答到底是谁亲手仿冒造假。
肥乡区有关领导认为,两人一个作为郭会增上访案件的包办人,一位作为主管领导,当地纪委的处分恰当。
而郭会增认为造假事件牵涉到更多问题,有必要搞清楚到底是单纯为了“化解积案”,还是背后有人“面授机宜”。
伪造签名的文书
伪造的签名
六问:郭会增的诉求通道是否被堵死?
郭会增此前接受大象新闻采访时,声称9月17日曾向上级反映问题,被公安部和信访总局工作人员告知不再受理,原因是其已经签过《息诉罢访保证书》,由此说明自己的诉求通道已被堵死,因此强烈要求肥乡相关单位逐级申报撤销造假文书。
郭会增
肥乡区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称郭会增向上反映问题均有登记与反馈,事实证明文书造假事件并不影响其诉求通道畅通。
郭会增说,“登记不等于受理,相关问题上级不再往下面转办,不就是把我的路堵死了吗。”
他特意从手机上找出今年6月上网提交问题的记录,表明上级单位明确提示他“不要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件”。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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