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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调查:一桩20年后浮出水面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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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发表于 2024-11-4 23:0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案被指案发房间

在一个草木发芽、“不冷不热”的时节,浙江丽水遂昌县蔡源乡的虹虹饭店,迎来了一批“判山”来客。

这群来客大多来自邻近的石练镇,其中包括时年不到二十岁的张小波,以及张小波的师父马利富、同乡熟人龚明德、詹秋发等。

他们酒足饭饱之余,又用麻将筒玩“二八杠”赌博。在这场临时的聚会中,一名赌客输得精光。之后,他们骑摩托车各自回家。

这一场景发生在约二十年前。2022年下半年,一则传闻突然在遂昌县隐秘流传:在那场聚会中,张小波和他的师父马利富,“强奸”了饭店的老板娘。

20年前,一场临时的乡镇聚会

蔡源乡因位于蔡溪的源头而得名。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名乡干部在乡街处桥头盖了一栋新房,新房地基从溪中支起,一楼作为饭店用,二楼作为主人一家起居,三楼则作为客房用。

新房取名“虹虹饭店”,由这名乡干部的妻子芈粱打理,留宿者每客每天收费5元。农历“逢二”为当地赶集日,乡民从四面八方涌来。芈粱特别忙,前一晚4点,她就起床煮稀饭,或发面做包子。

新千年之后某日,桥头饭店冒出几个外乡客。他们大多来自一个半小时摩托车车程外的石练镇,包括:张小波、马利富、龚明德、吴英琴、詹秋发,此行目的是“判山”。

判山,是遂昌县人对“山林承包”生意的俗称。詹秋发是蔡源本地人,他负责介绍对接蔡源当地的山林所有权人,希望在“判山”成功后获得“放索道”的生意,即木材运输索道的安装。当时,他约石练镇人龚明德,多次去蔡源乡郭家岭白凤杨自然村“判山”。

在去往蔡源乡前,龚明德约了同一个镇的吴英琴,吴英琴又约了马利富、张小波。马利富是一名大巴车司机,负责石练镇至遂昌县公交线,帮忙卖车票的,是学开车的“徒弟”张小波。

本次“判山”生意没谈成,白凤杨自然村的村民选择将山林承包给本地人。当日下午,马利富、龚明德一行,回到虹虹饭店集合。龚明德掏钱,从乡镇上买了一条新宰杀的狗,交给老板娘芈粱烹饪。参与饭局的部分人员回忆,他们喝了糯米鸡蛋酒或啤酒,“一人喝了一斤多”。

张志招是焦滩乡人,当天傍晚,他从黄沙腰镇办事回家,路过蔡源乡桥头位置。张志招同样是“放索道”之人,当时兜里装了8千元的押金。他被熟人马利富、龚明德邀下来吃饭。随后,有人提出玩当地的“二八杠”赌博。

一开始,张志招是赢家。输了的龚明德睡不着,他不服气,向张志招借赌资继续游戏。最终,张志招身上的8千元现金全部输掉。他极其沮丧,于次日凌晨离去。

20年后,一桩“强奸案”被调查

数年后,虹虹饭店更换了主人,芈粱举家搬迁至蔡源县城。

2022年下半年,张志招听到当地坊间突然盛传,在那个让他垂头丧气的夜晚,马利富、张小波二人,竟“欺负”了桥头饭庄的老板娘。但张志招告诉调查人员,此前他对这起“强奸案”闻所未闻。

如今芈粱已年逾60岁。这一年的8、9月份,有调查人员找到芈粱,问当年是否有“被欺负”一事发生。

在被调查人员找到她的头一个月中,芈粱均矢口否认。在多份录音证据中,芈粱称“我都不记得这个事了”,但调查人员“问了一遍又一遍”,其描述,“我在丽水(调查人员)就追到丽水,到松阳就追到松阳,没告诉地址也能追到那里来。”她终称确有此事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8月,张小波在浙江丽水的矿产资源领域“保生态、护正气”专项整治行动当中被调查。随后的2022年9月19日,丽水警方接群众匿名举报张小波相关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发现,2002年农历3、4月份雨季,芈某在虹虹饭店内被张某某、马某某强奸。

龚明德是强奸案的主要反映人。龚明德最初称:当晚赌博后,众人回房睡觉。早上10点左右,他起床洗漱,在二楼楼梯口,他看到老板娘芈粱提一热水壶上楼,马利富堵住芈粱不让其通过,并抱住芈粱,将其往自己与张小波住宿的房间拖。

龚明德描述,他当时看到,张小波也在房间内,因担心老板娘出事,也考虑到张小波、马利富是他带过去的,“出了事不好”,于是他掰马利富的手实施阻拦,“但马利富踹了我一脚,叫我不要管闲事”。之后,房门关上。

而芈粱则称,这件事发生的时间为“晚上8、9点左右”,地点在3楼。当时,3楼客人叫其送开水。到3楼后,她将热水壶放在紧贴阳台的房间,房间里有两个男客。她刚把热水壶放好,一男子突然将其抱住。她不同意,拼命挣扎,但没有用。之后,另一男子也对她进行了欺凌。

争议:无目击证人、无人报案、无客观物证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称:200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小波、马利富与龚明德、吴英琴、詹秋发前往遂昌县蔡源乡协商山林承包事宜。当日,张小波、马利富等人至蔡源乡被害人芈粱经营的虹虹饭店吃晚饭,张小波、马利富入住饭店三楼阳台侧房间。当晚,应马利富要求送热水至三楼时,马利富将芈粱拉进其二人入住的房间并关上房门,马利富、张小波不顾芈粱反抗,先后强行与芈粱发生性关系。

2024年6月3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刑118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马利富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张小波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另外,张小波还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书

就强奸罪部分,张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马利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称自己与芈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当时对方并未反抗,他还支付了50元费用,且当时张小波并未在房间内,不存在两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判决书显示,张小波的一审辩护人提出,本案既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发生了性关系,也没有客观性证据证明有暴力行为的发生或有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且被害人不属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在案证人龚明德等人的证言不一定客观,不能直接指证张小波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且其他在案证人并不知情。此外,张小波不具备强奸的动机,案发地点在被害人开设的饭店,周边还有熟人,实施强奸的难度大、暴露风险高。

马利富的辩护人则提出,被害人有反抗呼救的可能性而不选择呼救,事后保持缄默二十多年,难以排除利诱下发生性关系的可能;马利富与张小波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无论是否构成强奸,也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据判决书等披露出的信息显示,就本案发生的年份,两名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中,有1999年、2000年、2002年、2003年等多种表述。就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各证人也存在早晚不同等多种表述。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发在2000年4月的某天晚上、地点在三楼房间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马利富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本案案发时间距今20余年,被告人及相关证人对案发时间、地点等的细节表述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人的记忆规律。

上诉与管辖异议:要求追加犯罪嫌疑人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害人芈粱“辨认不出当年强奸其的两名男子”。而在刑事上诉状中,张小波称其被逼做了承认强奸的虚假供述。



▲被告人张小波

多名证人称,张小波与龚明德二人原本关系融洽,但2010年,二者因竞选村干部等原因变得水火不容。张小波的母亲称,龚明德近年频繁举报张小波。

龚明德则称,该强奸案并非其主动告发,而是调查人员知道“这个事他在场”,他“如实地说了当天发生的事情”。

司法判决显示,丽水警方曾向龚明德指出,其表述“前后有所不同”。对此龚明德称,“有些细节,这段时间我又仔细回想了一下”,“强奸这个事绝对是有的”,“马利富和张小波在里面如何强奸我没看到”,“事后我听到过”。

该案的证人之一的吴英琴,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曾与张小波家属沟通,表示在案发之夜,张小波根本就没有上楼,张始终和他一起在虹虹饭店的一楼,而上楼去的人是马利富和龚明德。

红星新闻获悉,就强奸罪部分,张小波家属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追加起诉犯罪嫌疑人申请书》,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本案遗漏的犯罪嫌疑人龚明德。理由是:一审判决书事实不清,被害人不能辨认出行为人,但在一审的庭前会议上,马利富曾当庭陈述,当晚与他在一个房间里的人,不是别人,正是龚明德。

因核心物证缺失,全案图景由证人证言构建,该案真相究竟如何,变得扑朔迷离。

同时,张小波的家属又提起了异地管辖申请。因张小波一审被判定行贿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平,家属认为该院的检察官与张小波行贿案已形成利害关系,相关司法机关及人员应回避办理该案。

张小波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已上诉,原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二审已延期,开庭时间尚待通知。

(文中芈粱、 虹虹饭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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