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祖孙三口
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广东廉江市(县级市)祖孙三人被邻居杀害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新闻周刊从被害人的家属叶珊(化名)处获悉,本案当庭宣判,此前被认定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叶某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叶某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3月27日晚7时许,广东廉江市石颈镇东埇村,村民叶某(叶珊三弟)一家的平静生活被一阵摩托车的引擎声打破。
来者是同村村民叶某志。据叶珊介绍,叶某与叶某志曾是同学,两家相距不过几百米,长辈们交往密切,但年轻一辈中其他人与他的往来并不算多。
春节期间,叶珊的妹妹叶某花刚结束月子,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暂住。叶某志到来时,家中仅有叶某花及母亲韦某连,以及叶某花的大儿子何某澄,还有尚在襁褓中的小儿子。除了在屋里睡觉的小儿子,其他人都遭到了叶某志的毒手。
事发监控视频截图。图片来源/受访者
起诉书中记载,叶某志臆想被他人释放毒气加害及汽车打不着火均与同村叶某有关,便从家中厨房里拿出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去找叶某。
未找到叶某的叶某志,见到韦某连(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澄(殁年1岁11个月)坐在叶某家门口时,叶某志即下车持刀砍击三被害人的头、颈部等处,致韦某连、何某澄当场死亡,叶某花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厨房被民警抓获。
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经对叶某志作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叶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叶某志目前有受审能力。
案件资料显示,叶某志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叶某志系1986年生人,高中学历,案发前在当地一家自来水厂工作。据叶珊讲述,此前两家人并没有什么过节,她的三弟叶某虽与叶某志相识,但已三年未回过家乡。叶某志家中不仅有私家车,还停放着几辆摩托车,他平日里时常驾车外出,表面上看生活并无异常。叶某志性格孤僻,不过案发后村里众人都表示,从未听说他患有精神疾病。
叶珊称,后来,家属们从警方处获悉,叶某志5年前开始服用精神病药物。对此,东埇村一名村干部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在再说什么也没有用,让法律去判断。”
“案发后,我们也听到了一些说法:为什么叶某志不杀别人,只对你们家下杀手?”叶珊说,家属们需要一个公道。
据叶某花的丈夫介绍,叶某花被砍了23刀,头发被砍得遍地都是。此次开庭,他带着妻子的头发听审。
刚刚宣判,死刑!广东一家三口遭邻居杀害,凶手患精神分裂症
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好消息,这个精神病人判了死刑!
这是一个精神病人杀人,一杀杀三人的新闻事件:
|25年3月27日晚,广东廉江某村村民叶某志持刀闯入邻居家中残忍杀害祖孙三人。包括70岁的韦某莲、36岁的叶某花及其未满2岁的大儿子。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叶某志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叶某志被湛江市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嫌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此案将于8月18日上午正式开庭审理。|
这是昨天的新闻。
今天上午我对此事件评论:“还是毙掉吧,否则还是后患。”还真的被俺说着了,下午的新闻来了:
【#一家三口被害案当庭宣判#】#一家三口被害案凶手被判死刑# 女子坐完月子后,带娃回广东湛江廉江的娘家暂住,她和儿子、母亲三人却均被同村村民杀害。8月18日上午,此案在湛江开庭审理。#妻子身中多刀被害丈夫带其头发听审#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判,被害女子一位家属向@极目新闻 记者表示,庭审结束,他们终于等到了想要的结果,“死刑!”
为验证该信息正确与否,笔者查索了“AI智搜”:
“AI智搜”显示:法院认定叶德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理由强调: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持双刀在1分钟内连杀三人(69岁韦某某、36岁叶某花、1岁11个月男童何某某),手段残忍。
虽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作案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有清醒认识,且预谋行凶(骑摩托车踩点、携带凶器)。
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非常奇葩的是,杀人犯叶德志的杀人动机是因臆想同村叶某(被害人叶某花的哥哥)对其“释放毒气、破坏汽车”,遂蓄意报复。
杀人犯是精神病人,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精神病人并非就是免死的挡箭牌。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规定可见,精神病人犯罪不是笼统地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的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杀人犯经鉴定确属精神病人,但其精神病程度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此时符合刑法“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该杀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毋庸置疑;是否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法律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既然是“可以”,那就在法官的裁量范围——两种选择:1、可以……;2、可以不……。本案中法官选择了2,“可以不”,即不从轻不减轻。不从轻不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杀三人当然死刑(立执)。
精神病人被判处死刑,是不是喜大普奔很新鲜了?其实今天的新闻事件并非首例,过去也是有的,请看: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所以,不是遇到精神病人犯罪了,就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了,而是要结合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对精神病人中的部分人鉴于其部分可辨可控的状态,一样可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最严厉的处罚——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