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于对肌肉力量的崇拜……整个过程都是在他的默许下进行的,他既没有言语上的不满,更没有肢体的拒绝动作。”日前,上海6旬男子阿亮(化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此前,阿亮在厕所对一男子实施性骚扰。男子报警后,阿亮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拘留5日。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日前这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5日12时50分许及13时24分许,宝山公安分局下属大华新村派出所接报,报警人称其在宝山区男厕所受到性骚扰。第一次报警时对方已离开现场,第二次报警时发现对方。派出所同日受理,依法对阿亮、报警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认为阿亮实施了违法行为,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行政拘留5日。因阿亮认为处罚过重,宝山公安分局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适法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当,不支持阿亮提出的申辩意见,拟维持原处罚决定。2023年8月5日,宝山公安分局对阿亮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被诉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阿亮诉称,坐在餐馆门口的排椅上刷手机,此时来了一位有着健美冠军体格的小伙子。当对方走向旁边的厕所时,他也进入厕所,并与之进行交流。“我出于对肌肉力量的崇拜,先后面对面地摸了他的手臂肌肉,隔着衣服摸了胸肌和腹肌……全程没有触碰腰部以下的任何部位。整个过程都是在他的默许下进行的,还断断续续的互相有语言的交流,他既没有言语上的不满,更没有肢体的拒绝动作……”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宝山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中,被告宝山公安分局受案后进行了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经复核,维持原拟处罚决定。经审核,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驳回原告阿亮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