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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从他人处领养了一只猫,四个多月后的一天,女子在带猫咪出门时,猫咪走失,并一直未找到。根据女子当初跟送养人签订《领养协议》:带领宠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不得遗失、走失。违约将承担赔偿责任。事后,送养人起诉女子支付合同违约金6276元。
10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领养人支付送养人违约金2000元。
2024年8月,孙女士将“汤圆”送到陈女士家,正式给它找到一个新家,“汤圆”是孙女士2023年3月救助的一只腿脚受伤的白色小猫。2024年8月10日,双方当场签订了《领养协议书》,协议书内约定:带领宠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不得遗失、走失。乙方如违反相关条款则视为严重违约,一旦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退还所领养宠物,若因乙方的行为造成领养动物的任何伤害,还应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送养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等予以赔偿。
2024年12月29日,领养人陈女士突然告诉孙女士,前一天带猫咪出去后,猫咪挣脱绳子逃跑,现在在找寻猫团队找猫。孙女士制作了走失猫咪海报,希望陈女士打印出来在周边发一下。12月30日,孙女士与陈女士沟通具体走丢位置,发现猫咪是在青浦新江村的河边上走失。之后,猫咪一直没找到。
孙女士称,当初救助“汤圆”后,给“汤圆”做了内外驱虫,绝育,投入了很多心血,没想到领养不到半年,“汤圆”就被告知遗失,心痛无以言表。事后,孙女士将陈女士起诉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孙女士诉称,寻猫期间,她自费找寻猫团队,并购买了户外摄像机,请专人安装,并购买猫粮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支付合同违约金6276元,其中2000元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其他4276元是猫粮以及找猫团队的相关费用。
陈女士称,她当初是通过某平台获得领养信息,是第一次领养,对于孙女士拿来的协议没仔细看就签了,她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领养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中约定带领宠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不得遗失、走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告知原告猫在2024年12月28日遗失,且根据被告自述,确认是带猫出门期间遗失,且没有使用猫包。
据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采信。合同第五条系双方就被告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确认被告若构成违约,则须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退还所领养宠物,若因被告的行为造成领养动物的任何伤害,还应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送养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等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诉请中关于找猫团队费、监视器费用以及猫粮费用,不属于上述对领养动物造成伤害而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对此无法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女士向原告孙女士支付违约金2000元。 |